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点,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第一,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一直看上去又臭又长,叫人刚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了解从何着手。第二,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一个句子也常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页都大概。最后,也是最让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可能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用合约者的痛苦来源。以下就针对这类英文合约这几个方面特点分不要说明,作一些心理筹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1、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印象里的英文合约,一直密密麻麻的字母,铺满了一页又一页,最后订成厚厚的一大本,叫人看了就倒胃口。英文合约的规模总是看着比中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是什么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英美法学基本上构造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 case law 就是指这种背景,与大家所熟知国内法系的 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非常不同。虽然目前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已经进行很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规模仍然不及国内法系国家,并且很多成文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比如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愈加常被法官引用,但却没肯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类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导致无穷无尽的后患。期望下面几个定义可以稍微减轻你的负担与痛苦:
1. 妥善借助条约标题:假如合约里的每一个条约前面都有加上标题,阅读的负担可说降低了一大半。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同意得多。万一合约写作人没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可能尝试自己作标注,应该对合约的学会与理解有非常大的帮忙。
2. 一个条约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约(clause)。英文合约用的单位可能有 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严谨的合约写作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假如可以找到每一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
3. 概念条约与附件的处置:规模庞大的合约里,概念条约与附件非常可能占去可观的篇幅,但在初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视的。详细的阅读方法大家将来会讲解。2、永远等不到的句点从句是英文语法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好像没真的可以相比拟的定义。英文合约里就很多地展示了英文的这个特点,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叫人受不了,叫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什么还不出目前眼前。这个时候除去像高中年代一样,细心剖析每个子句间的关系,探寻条约的规范要素到底何在以外,大概也没什么其它的秘籍了。但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写作方法,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质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顾客可以知道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假如你的确由于文字结构的复杂而导致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写作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需要他做适合的修改。3、奇奇怪怪的单词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不少第一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着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了解如何讲解的单词。比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把这类词拿掉,仿佛对整个条约也没什么影响,但有时由于卡在这类单词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约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同了。英文合约里的这类传统用语,有的是为了防止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比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是这种的用语。由于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定义,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讲非常重要,不能被忽视。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不少没意义的虚字,或者只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重大的影响,比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一般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哪些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一般出现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