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ntract,目前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所、不分状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由于大家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意思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比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要紧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普通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比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要紧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比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了解当初为什么译成“常识产权”,将来居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到今天,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可以译 “常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常识”的意思,它与“常识”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常识分子”,但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常识分子”与“常识”并不可以划等号,即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常识分子产权”而不可以译“常识产权”。当然,译“常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商劳动所创造的智商商品或智商成就的权利,主要包含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商产权”。大家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大家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意译,用现有些译名也该慎重,特别不要随意跟着其他人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由于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目前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状况来断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去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解释外,还有一个解释,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地区”,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规范的地区。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会有很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一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5.jurisprudence,除去法理学外,jurisprudence还有一个解释,即“判例”,裁决的总称。lawyer不肯定一直指律师,它也会是指“法学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并非“国际律师”,而是研究国际法的“国际法学者”。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非“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实行、保护、恢复权利的办法,或弥补权利所受侵害的办法,应当译“弥补办法”或“弥补”。具体地说remedy(弥补办法)包含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 (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 弥补办法”或“弥补”。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办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适合。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由于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容易见到的方法,但却不是唯一的方法。还有一个容易见到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第一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弥补办法,只有在用过所有些所在国弥补办法仍无成效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需要。所以译“充分用当地弥补办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弥补办法”,这个“耗尽”的意思是,恐怕不好懂。

7.injunction,常译为“禁止令”或“禁制令”,这不大适合,由于法院为injunction包含两种状况,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 (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译“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适用于前一种状况,而不适用于后一种状况。所以injunction该译“强制令”或“法院强制令 ”。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译“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8.act or omission .译“作为或不作为”,表示两方面的行为,积极和消极的行为,都是行为。比如一个铁道扳道工由于醉酒没按时扳动道岔以致发生撞车惨剧,事故是什么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为”。有时依据上下文,也可将act or omission译为“行为或不可以为”。

9.wrongful act.“不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它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不是道义上的定义。有人将此词组译成“不当行为”或“错误行为”,都是“不当”或“错误”的。

10.esTOPpel,我认为译“禁止翻供”不妥,由于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我们的口供供词,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证词等等。这个术语也是英文法律术语没适合译法的一个例子。我勉强译为“禁止改口”。

11.due diligence和due care,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都译“应有些注意”。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没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过失)。有些辞典将due diligence译为“克尽职责”是不大适合的。

12.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译“法人”,与自然人相对。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译“法人实体”。不少的词典将body corporate译成“法人团体”,那是不对的。

13.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译成“减罪状况”,不甚妥。由于所减的并非罪,而是刑罚。还是按国内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译为“减轻处罚情节”较好一些。

14.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译成“人类一同遗产”,如此译非常不好,人类并未全部死绝,何来“一同遗产”?目前译“人类一同继承的财产”就最好。

15.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如此译就不适合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16.Service of process .有人译成“传票的送达”,不非常适合,由于process不只指传票,也指其他的诉讼文件如起诉书等,所以以译“诉讼文件的送达”为宜。

17.cross-examination,好几个词典将它译成“盘查”、“盘诘”或“反复讯问”,都译得不对。根据英美法系的审判规范,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可需要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需要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他们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交叉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examination,译“交叉讯问”为宜。

英文法律术语,总是并无定译,有各种各样的译法,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见的译法,可是这个译法并不适合,甚至是不对的。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大家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讨。第一应当看重,不要感觉无所谓、关系不大,随意找个词就用上。术语译得不准确,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译好的。